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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3-05-06 09:09 性质:转载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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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检测人员应当对检测记录、检测报告、检测结果负责;审核人员对检测结论负责;检测机构对检测报告、鉴定结论承担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
  严禁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对未经检验检测的起重机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总承包、安装、使用、租赁、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全过程旁站监督,核对检测机构、人员证件,并做记录。
  第五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对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应当场开具《整改通知书》通知报检单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起重机械,应当及时告知设备租赁(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同时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禁止投入使用。
  第五十七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五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应当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整机检验检测至少2年进行一次,安全装置检验检测至少1年进行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设备使用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一)首次启用的;
  (二)经大修、改造的;
  (三)超过检验周期的;
  (四)发生重大机械安全事故的;
  (五)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有其他要求的。
  检测机构应做好检测记录,并对安装单位的一次检测安装合格率进行统计,每月定期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汇总后报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第五十九条 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取得资质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安装、使用(承租)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执行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的情况,复制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细则的行为,发现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购置、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责令将其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六十一条 市和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按照《安徽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技术要点》组织经常性的和定期的专项检查;对毗邻学校、幼儿园、商场集市和城市主干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安装(拆卸)单位、检验检测、维保、使用单位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一年内累积3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限制建筑市场准入。
  第六十三条 对建设、施工、监理、监督、租赁、安装、使用、检验检测等单位和个人,发生违规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登记备案、产品、人员备案登记,市建筑安全协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工作,在每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由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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