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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3-05-06 09:09 性质:转载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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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申请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确认的企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 企业申请表;
  (二) 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 申请之日前三个月的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 有资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起重机械等特种机械设备检测报告。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仍继续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六安市建筑安全协会重新申请办理行业确认。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出租设备时,应与使用(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同时签订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的相关安全技术档案文件,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和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二十二条 劳务分包队伍严禁自带或租赁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三条 租赁单位和自购自用单位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安全管理工作。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每月组织安全检查,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县、区)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检查情况。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可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委托于经确认的出租单位。实行委托约定的,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鼓励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的专业单位。
  第六章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第二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制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安装拆卸技术工艺文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后,并在资质证书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外地安装单位须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安装活动。
  第二十六条 外地安装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二) 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三)依法建立六安市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提供证明材料),办公营业场所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四)建立单独的安全管理机构,在岗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专职安全员资格证书;
  (五)分支机构须配备固定的技术负责人1人,项目经理2人(须具有相应专业二级及二级以上建造师资格,并取得安全岗位资格证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
  (六)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人员须在本单位注册,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并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已办理人员登记;
  外地安装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每年一次,在备案登记期满前1个月申请。
  第二十七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资格的作业人员,不得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拆装作业。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人员应注册在有资质的安装单位,报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备案,作业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2次。
  第二十九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含移位、顶升、附着、拆卸)作业时,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装作业人员(不少于6人)必须在岗,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的操作人员。
  第三十条 安装单位应根据机械设备安装工艺、施工现场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设备性能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安装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措施、专项应急预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审核后实施。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一条 塔吊等起重机械基础应按说明书及有关规范、强制性标准,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基础施工,基础变更设计应有计算书和附图;塔吊附着应符合规范及说明书规定。当基础、附着遇特殊安装方式,应进行技术方案论证。总承包、监理、使用、安装单位应联合对基础、附墙部位等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位置的选择原则是:设备的起重臂不超出施工围墙的范围。临街、紧靠居民小区、人员密集区工程的起重设备选址方案须经现场监理审批、多塔作业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项目总监审批后实施。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前应查验设备安装位置的地质勘探报告、基础混凝土试块报告、基础隐蔽验收报告等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要求或未看到以上资料的,不得安装。塔式起重机基础混凝土的抗压设计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35,安装前混凝土试压强度值应达到抗压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基础混凝土基础表面的平整度不超过1/1000。
  第三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拆卸)前,应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要求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第三十三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安装单位签订安装合同,并与总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安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安装单位的项目经理是第一责任人,对安装质量及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总责。
  第三十四条 起重机械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更换零部件)前,安装单位应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填写检查记录,安装的零部件应合格完好。总承包、使用、监理单位对安装的整机及零部件进行检查,安装的部件应为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型号、合格完好,并填写检查记录。禁止不同生产厂家、不同型号主要金属结构部件混装,擅自改装的零部件安装。
  第三十五条 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安装过程中,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及工序要求施工,定岗定人定责,挂牌上岗。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作业区。安装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安全管理人员应现场监督。总承包、使用和监理单位应对安装单位人员进行对人对证查验,对安装施工全过程进行监控,填写监控记录表。
  第三十六条 塔式起重机初次安装的高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最大使用高度低于独立高度的,必须一次满足使用的要求;
  (二)初次安装不得超出独立高度。
  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时必须将按钮盒或操作盒移至吊笼顶部操作。当导轨架或附墙架上有人员作业时,严禁开动施工升降机。
  第三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填写有关调试验收表格,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报有资格的检验检测单位进行安装检测,出具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后,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组织安装、监理、租赁等有关单位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安装、租赁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将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填写《六安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履历手册》、《施工现场使用管理记录》。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二)经审批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合格证;
  (七)向使用(承租)单位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七章 使用与维修保养
  第三十九条 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设备购置、租赁、安装、使用、维修保养、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管理,配备机械、安全管理人员,编制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使用安全交底和日常安全检查。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到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标牌,并将此牌悬挂在设备明显处。
  第四十一条 使用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按照《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提交资料。登记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在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登记资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要求的核发使用登记牌。
  第四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用的设备,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四十三条 多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专项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承租)单位统一制订避免多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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