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13-05-06 09:09 性质:转载 来源:中国起重机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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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起重司机、指挥和电工等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搭设附着安装人员操作平台的架子工应当持证上岗,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使用、租赁单位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处理,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严禁施工升降机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的防坠安全器;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保养维修作业。施工升降机应每3个月做一次坠落试验,并形成记录。
第四十五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必须执行国家和住建部《建筑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技术规程》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四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承租)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检查、验收和记录: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施工升降机每月至少两次,其他起重机械每月至少一次;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四)每次升降(顶升)后应组织相关单位验收,并作记录。
(五)建立起重机械使用运转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 出租单位、自购自用单位等产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制度。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安装前,产权单位必须进行一次常规性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并在安装告知时提供记录。在使用时发生故障的必须及时进行排除与维修。长时间不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在对各部位做好润滑、防腐、防雨处理后停放好后,每6个月进行一次检查保养。
第四十八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或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经有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九条 塔式起重机使用累计运行时间满15000小时(约3年)必须进行大(中)修,进厂大修的,出厂时应附有检验合格证;大(中)修应记入设备履历手册。
第五十条 维修保养单位(含外地进入本市的企业)应当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维修保养业务必须纳入经营范围,并具备本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基本条件,方可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活动,对所维修保养的机械设备要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一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符合检验检测资质条件的应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监督管理。
外省、市检验检测单位在六安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每年一次,在备案登记期满前1个月申请。未取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登记备案证明的单位不得进入我市辖区范围内建筑市场进行起重设备检测工作。
第五十三条 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提交资料如下(原件提供备查,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存档):
(一)检验检测机构的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编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二)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制度、内容和方法;
(五)各类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格式;
(六)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清单;
(七)检验检测、审核、批准程序等。
检验检测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固定的营业场所并提供证明材料;
(二)企业在本地固定的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的人员必须是在本企业注册,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购买了国家规定的保险金,办理了人员登记;
(四)必备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资料。
第五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接到检验检测任务单后,应将检验检测日程报送市(县、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部门,按时派员到被检工地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无故拖延出具检测报告时间,或用临时简易报告取代正式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