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质监局、省住建厅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规定从8月1日起,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经省质监局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监督检验报告,方可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规范建筑起重机械“体检”,是防范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通知规定,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须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将合格报告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备案发布。
2024-04-18 09:51
2024-04-18 09:51
2024-04-18 09:50
2023-11-21 09:32
2023-11-01 14:51
2023-09-19 10:22
2023-09-14 09:30
2023-08-08 14:26
2023-07-31 09:32
2023-07-31 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