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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2014-01-11 11:11 性质:转载 作者:人民网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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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名】 第二节 定期保养
  第六十八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是指港机运行一定间隔期后,有计划地对港机强制进行的全面维护和保养作业。
  第六十九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机种和作业条件的不同,制定定期保养规范,其内容包括:
  (一)定期保养级别、周期;
  (二)定期保养项目和验收标准;
  (三)润滑图谱;
  (四)主要检测点及检测范围。
  第七十条 港机的定期保养以专业保养人员为主、操作人员为辅,保养的主要内容有:
  (一)对机械进行擦洗和清洁内部;
  (二)检查、清洁和更换各种滤清器;
  (三)检查、调整和紧固各操作、传动等连接机构的零部件;
  (四)利用简单检测设备对港机的主要测试点进行检测;
  (五)对各润滑点进行检查和清油;
  (六)检查和调整安全装置、保证灵敏可靠;
  (七)更换已损坏的零部件。
  第七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和检查“定期保养记录卡”,并将保养检测结果纳入对港机实施状态监测范围。
  【章名】 第三节 定期检查
  第七十二条 定期检查是指港机在基本不解体的情况下,通过人体感官和利用检测设备有计划地进行的检查(以下简称定检)。定检是进行状态维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定检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机种特点制定定检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检周期和计划;
  (二)定检项目和标准;
  (三)定检方法。
  第七十四条 港机的定检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并严格执行定检制度和定检规范,认真填写“定期检查记录卡”。
  【章名】 第四节 修 理
  第七十五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可以实行以运行时间为基础的修理方式,积极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修理方式。
  第七十六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情况采用不同的修理方式,制定具体的港机修理级别、周期、停机日、标准和定额。
  第七十七条 港口企业在港机修理中应当保持港机合理的大修,港机的大修可与技术改造结合进行。
  【章名】 第五节 维修计划
  第七十八条 港口企业应当制定完善的港机维修计划,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执行和考核。
  第七十九条 编制维修计划的主要依据是:
  (一)通过定检所掌握的港机劣化趋势;
  (二)通过长期积累检修资料,掌握磨损规律,并确定维修周期。
  第八十条 港口企业应当根据维修计划做好维修准备工作,保证维修按时实施,努力缩短维修停机时间。
  【章名】 第六节 维修检验和验收
  第八十一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港机维修检验和验收制度,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验收不合格的港机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十二条 港口企业对维修检验和验收实行分级管理,并组成自检、互检、专检的检验网络,保证维修质量,提高一次验收合格率,降低返修率。
  【章名】 第七节 备品配件
  第八十三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备品配件管理制度,强化计划管理,保证港机正常维修的需要。
  第八十四条 港口企业应当开展进口港机零、部件的改、代和修复工作,制定备件国产化的实施计划,组织进口备件的试制,逐步提高国产化比重。

  【章名】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十五条 对港口企业在港机管理中成效显著、技术先进的应予奖励,并推广应用。对港机管理优秀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八十六条 对港口企业的港机管理混乱,严重失修失养,影响生产或者导致特大事故的,应当追究港口企业法定代表人及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港口企业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经济和行政责任。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八十八条 港口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机型制定相应的港机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零年发布的《港口装卸机械技术管理制度》(试行本)(〔80〕交水运字7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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