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 汽车起重机操作注意事项
转载 2013-12-10 10:04 三一 来源:三一二.每班第一次吊重物时(或负荷达到最大重物时),应在吊离地面高度0.5米后,重新将重物放下,以检查制动器性能,确认可靠后,再进行正常工作。
三.操作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对下列各项作业鸣铃报警。
1. 起升、降落重物;开动大、小车行驶时。
2. 视线不清楚时,起重机行驶、通过,要连续鸣铃报警。
3. 起重机行驶接近跨内另一起重机时。
4. 吊运重物接近人员时。
四.操作运行中应按统一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
五.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正常。
六.不准利用起重机的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严禁在有负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制动器。
七.操作时应密切注视运行方向及其附近有无人或障碍物,当工作结束后应将其中机锚定位,当风力大于六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其中机用夹轨钳锁定。
八.工作后将起重机吊钩升高至一定高度,大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刀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九.严格执行“十不吊”的制度,进行起重机的日常维护保养,做好交接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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